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是如何要求的
发布时间:2021/6/16 浏览:1572
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在收集、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污染物,对空气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为了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环保部门制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那么在标准中对于恶臭污染物具体有哪些描述呢?
填埋处置中哪些环节需要考虑恶臭污染的问题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 (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处置过程中的恶臭控制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质量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场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恶臭污染物监测应按照GB/T 14675和GB/T 1467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污染物质量浓度测定方法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