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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20年)》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2200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3-2019年,我市SO2、NO2、CO、PM10已稳定达标;PM2.5年均浓度从2013年的49μg/m3下降至2019年的27μg/m3,降幅达44.9%,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然而,我市O3超标天数上升趋势明显,2019年臭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达167μg/m3(>160μg/m3,超国家二级标准)。全年首要污染物为O3、NO2和PM2.5,其中O3占比达58.5%。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78.9%,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天分别达53天、21天、3天。整体而言,我市O3、NO2和颗粒物为主导的复合型污染特征明显,且大气污染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变化,秋季臭氧污染严重,冬春季存在一定颗粒物污染。空气质量在广东省处于中上游水平,改善空间较大。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研究结果,2017年,我市排放SO2为0.58万吨,NOx为3.5万吨,CO为15.3万吨,PM10为3.0万吨,PM2.5为1.2万吨,VOCs为6.8万吨,NH3为0.7万吨。其中,SO2排放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占比分别达48%和34%;NOx排放主要来源于移动源和电厂,占比分别达到62%和28%,化石燃料仍然以煤炭为主,移动源则主要是机动车、船舶和工程机械;PM10主要来源于扬尘源,贡献达76%;一次排放的PM2.5则主要来源于扬尘源和固定燃烧源,占比分别为42%及23%;VOCs排放主要来源于溶剂使用源、工艺过程源和道路移动源,三者合计占比可达93%,其中以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产品、涂料生产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为主;NH3排放主要来源于农业源。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
 
  分析党的十九大以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成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战略思维。
 
  截至2019年,我市环境空气常规六项污染物中,SO2、NO2、CO、PM10的年均浓度已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然而,PM2.5年均浓度近3年虽呈下降趋势,但距离长期稳定达标(35μg/m3,国家二级标准)依然还有一定挑战,且NO2年均浓度虽已稳定达标,但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浓度超出二级标准。O3作为珠三角区域环境空气的首要污染物,也是我市污染天占比最大的污染物,严重影响我市达标天数比例。因此,O3是我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的核心关键因素,NO2、PM2.5也是本规划的重要因素,均需重点管控。
 
  (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面临的主要问题
 
  1.大气复合污染相对严重。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位于中西部的中山,臭氧污染超标严重,同时NO2、PM2.5也是突出的首要污染物,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显著。
 
  2.区域污染传输影响明显。我市位于珠三角中西部,近佛山、广州、东莞等城市,污染严重的秋冬季常处于珠三角城市的下风向,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明显。污染时段的大气污染积累过程存在明显区域传输现象,需要与周边城市联防联控,共同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并实现全面目标。
 
  3.NO2和PM2.5治理仍须持续强化。虽然近年来我市NO2和PM2.5年均浓度持续改善,但要实现稳定达标仍需付出较大努力,本地一次PM2.5排放源和前体物(SO2、NOx、VOCs、NH3等)排放源治理尤为重要。然而,中山PM2.5污染主要以二次形成为主,外来传输贡献大,与珠三角各城市联合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迫在眉睫。
 
  4.臭氧短期内整治难度较大。臭氧污染具有显著区域污染特性及复杂的生成机制,是珠三角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共同挑战。目前臭氧污染防治尚处于研究阶段,我市应加强O3前体物排放监测能力建设,摸清其排放基数,建立前体物排放源数据库,逐步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O3污染长期治理与短期削峰方案。
 
  二、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以颗粒物(PM2.5和PM10)为重点、兼顾O3的大气污染问题,更加突出结构优化调整、污染源头防控和全过程监管,继续提高环保标准,严格环保执法,继续深化大气污染源治理,落实政府、企业、公众大气环境保护责任,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为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绿色、低碳的生态之城提供坚实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发展,相互协调。推进中山市能源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使得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我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将达标规划的实施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循环再生,节能减排。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从源头控制污染产生;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重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综合评估、科学施治。重点针对影响中山市空气质量达标的NOx、PM2.5及臭氧,分析污染时空特征,综合运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数值模拟、污染来源解析等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科学优化达标方案。结合政策评估、减排潜力估算等,提出控制目标,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理。
 
  突出重点,加强控制。根据中山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和需要,从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
 
  完善机制,长效调控。坚持以政府为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建立空气质量改善长效机制和配套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同时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衔接,促进中山市城市空气质量长期、持续以及全面的改善。
 
  (三)规划范围
 
  本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18个镇(黄圃镇、南头镇、东凤镇、阜沙镇、小榄镇、东升镇、古镇镇、横栏镇、三角镇、民众镇、南朗镇、港口镇、大涌镇、沙溪镇、三乡镇、板芙镇、神湾镇、坦洲镇)、6个街道(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火炬开发区街道)。
 
  (四)规划目标
 
  2020年,力争NO2年均浓度不超过3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2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48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快速恶化趋势得到遏制,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不超过160微克/立方米,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治理措施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把好行业实施准入关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须满足《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和《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对于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等中小规模企业众多、分散、VOCs污染问题突出的行业,鼓励集聚发展,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实现集中治污。各有关镇区应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合理布局,编制“共性工厂”实施规划,经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实施。“共性工厂”实施规划需对集中喷涂项目的规模、数量、布局等进行论证,并设置专门篇章分析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可行性。(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各镇区参与)
 
  2.压减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清查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3.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重点推进火电、纺织、塑料、建材、造纸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定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中山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4.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涉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5.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鼓励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参与)
 
  6.参与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参与实施广东省“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重点围绕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推动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创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参与)
 
  7.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8.控制煤炭消费并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全市不再新增耗煤建设项目,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70万吨以下,比2015年增量不大于16万吨,做好煤炭减量替代。(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参与)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2020年年底前,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中山市天然气管网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9.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
 
  在2019年的工作基础上,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局参与)
 
  10.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全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参照现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强制性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1.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逐步在东区、石岐区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加快物流园、公共充电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推进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山市供电局等参与,东区、石岐区落实)
 
  12.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2020年年底前实现100%公交电动化。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90%以上。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纯电动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鼓励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交集团、城建集团参与,各镇区落实)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全市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中山供电局、城建集团等参与)
 
  13.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积极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集团等参与)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4.实施排放许可“一证式”管理
 
  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严格工业源排放限值并实现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按照省的统一安排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10蒸吨及以上锅炉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市所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提供办理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清单,对监管中发现锅炉使用单位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7.开展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煤气发生炉。落实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在已建立的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基础上,针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深入开展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
 
  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21.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建设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平台。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化工、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20年年底前,要求100%完成减排治理任务。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要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72万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2.加强VOCs监督管理
 
  逐年滚动实施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抽查审核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项目审核评估。公布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并实行联合惩戒。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本市区域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建立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每年10吨以上的企业列为市级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3.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中山市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4.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5.实施柴油车专项治理及排放实时监控
 
  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开展柴油车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应用试点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探索实施在线监控稳定达标排放车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6.共享和挖掘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来注册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7.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全市按照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全市各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加强已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的机械符合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的行为。在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8.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全面落实《关于实施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中交函〔2019〕89号)中的相关工作要求。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在本市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有关要求。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中山市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中山供电局参与)
 
  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备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工作方案》,大力推进中山市港口码头岸电建设进程,2020年底前,除危险货物码头因未出台行业技术标准,其岸电建设和使用不作强制性要求外,实现全市普通货物及客运码头岸电建设全覆盖。2020年6月底前,已建码头岸电设施经试运营后,具备稳定可靠的供电能力。(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负责)
 
  29.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60千帕。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涌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参与)
 
  30.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的所有加油站成品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1.动态更新扬尘监管清单及精细化管控方案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每半年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定期报送和部门共享。建立住建、城管、市政、园林、环卫、生态环境、水务等职能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开展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建筑工地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出入工地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要求10万平方米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均纳入工地扬尘重点监控及整治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要求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城市中心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建设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2.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市城管和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对全密闭式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密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持续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和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增加重点时段主要道路洒水喷雾频次,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改进道路清扫方式,市政道路要实现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
 
  33.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在已建立的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的整治清单基础上。强化对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的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整治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加强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2020年,全市所有干散货码头具备完善的扬尘治理能力。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34.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城市中心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全市内禁止经营性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完成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验收核查。各镇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城管和执法局参与)
 
  35.严格禁止露天焚烧
 
  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办法。健全村民责任制,落实到每户村民,不论原因,只要农田出现焚烧,相应户主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健全镇区属地负责制,露天堆放和焚烧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当事人和相应的街、区相关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镇区/街道等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民族宗教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各镇区落实)
 
  36.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试点。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20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各地要加强执法检查,对畜禽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强化全市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37.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并健全跨部门协作
 
  参与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协助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中山市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执法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38.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对方案修订工作,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业环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中山供电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参与)
 
  39.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及冬春季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提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导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0.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常态化开展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系统排查各类工业炉窑、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和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2020年年底前,建立中山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大气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条件成熟时绘制动态更新的移动源污染地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1.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市环境生态局负责)
 
  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高架源(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玻璃及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42.建立专家团队跟踪研究工作机制
 
  组建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定中山市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量化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改进工作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实施以PM2.5和O3协同改善为核心目标的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来源精确分析、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成分谱、VOCs治理减排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43.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改造、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4.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5.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群众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教育体育局按职责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负责)
 
  46.广泛提倡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负责)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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