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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实施

发布时间:2020/8/24 浏览:133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天津市2016年发布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与当前国家政策和技术水平的衔接工作,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20),已于2020年8月12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市能源结构不断改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部、其他区域40 t/h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在用非电锅炉主要以燃气锅炉为主导,向大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大幅减少。同时,燃气锅炉低氮燃烧和非电燃煤锅炉节能与超低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为进一步实现锅炉污染减排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次《标准》修订以先进稳定可行的工艺技术为依托,进一步降低化石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主要突出以下内容和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如将生物质油锅炉纳入参照本标准执行范围等。二是收严了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将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标准从30、100、200、0.05 mg/m3收严至10、35、50、0.03 mg/m3;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从30、50、300 mg/m3收严至10、20、50 mg/m3,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执行95 mg/m3的排放限值。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不同炉型锅炉执行对应基准含氧量。三是对燃煤锅炉企业首次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四是应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范围。


  在标准的实施上,充分衔接近几年锅炉综合整治开展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分类施策确定标准执行时限。对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现有燃煤锅炉,65t/h(45.5MW)及以上的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65t/h(45.5MW)以下的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对现有燃油锅炉,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对现有燃气锅炉,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按照30-80 mg/m3标准实施低氮改造的锅炉,或2016年8月1日至本标准实施之日新建的锅炉,延缓至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本次《标准》的修订实施,可进一步减少各类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实现与国家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衔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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