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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5/21 浏览:1016

       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2020 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扎实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 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 在夏季,O3 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见附表1)尤为突出,6-9 月 O3超标天数占全国 70%左右。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 O3 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 辅材料或产品,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 VOCs 治理是现阶段控制 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 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 O3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夏季(6-9 月)VOCs 治理攻坚行动。

       工作思路和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加强 VOCs 综合治理,推进产业 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 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 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 VOCs 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 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 大力推动低(无)VOCs 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通过采取综合措施, 切实提升 VOCs 治理能力,实现 VOCs 排放量明显下降,有效遏制夏季 O3污染。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2020 年 7 月 1 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 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 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 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 善需要提前实施。

      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 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 夏季或采用低 VOCs 含量涂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 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 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 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 VOCs 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胶粘 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 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 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 VOCs 物 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 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 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 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 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 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 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 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 体收集;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按 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 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 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月底前完 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 工作。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 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动避开当地 O3污染高峰期安排 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 况 VOCs 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 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 VOCs 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5 月底前,各地将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引导各地合理安排 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 划,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 避开高温低湿时段。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组织企业开展现有 VOCs 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 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 收集、治理 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制药等 VOCs 排放重点源 6月底前完成。对单一采用光 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 等工艺设施的,要重点加强效果评估。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 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 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 方式加强监管。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 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

        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VOCs 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保持同步运行,根据处理工艺,处理设施通常应略早于生产设备启动、略晚于生产设备停止。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 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 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 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 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6 月底前,各地组织完成涉 VOCs 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 控企业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同行业企业超过 10 家的 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 年产生量大于 10 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 企业。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电子、包装印刷、家 具制造、汽车制造、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纺织服装等 10 个行业为 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 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 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 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器件、 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 注塑等30个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分析企业 VOCs 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 LDAR 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全力抓好 200 个企业集群(见附表2)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进一步 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 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 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 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 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 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 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 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 站油气回收治理。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 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 运行规程,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等。6 月底前,对 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 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 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 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 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 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 行液位测量,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6-9 月, 各地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 和整改工作。

       鼓励各地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 月对车用汽油实施 42 千帕-62 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 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 动。向企业宣传 VOCs 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少 VOCs 排放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理念。各城市应 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 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 醛类等 O3生成潜势大的VOCs 物种,确定本地 VOCs 控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生产环节,建立管理清单。

      6 月底前,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 VOCs 排放工业 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实现指导帮扶全覆盖。对排放稳定 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 清单;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理处罚。做好制药、涂料、油墨、 胶粘剂等行业标准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7 月 1 日全面实 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 度缓慢或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 方式进行提醒,确保在标准实施前完成。

       7 月 1 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 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 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 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 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对违法情节及 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等恶劣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 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 12 种行为:生产、销 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 VOCs 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 粘剂、清洗剂等产品;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 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 VOCs 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 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 VOCs 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 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 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 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 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涉 VOCs 物料(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 集处理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 VOCs 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 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无证排污;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抽测。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自动监控、 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 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 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 VOCs 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 VOCs 浓度。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各地,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 建议,指导地方优化 VOCs 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 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 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方和企业解决 VOCs 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 区、重点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全面监督 VOCs 无组织和有组 织达标排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 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针对共性问题、 突出问题将组织技术团队开展定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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