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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5 浏览:174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总队,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国家标准和我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等相关地方标准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药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C276类行业,其“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

  1.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41、C2642的行业及胶粘剂工业,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但对于其排气筒VOCs排放控制,“苯”和“NMHC”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DB35/1782-2018有关规定,并增设甲苯、二甲苯两项指标,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的有关规定;同时,“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继续按照DB35/1782-2018中表2、表3的有关规定执行。

  2.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43~C2646的行业,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增设“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工业涂装工序、印刷行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印刷行业分别继续执行DB35/1783-2018、DB35/1784-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均增加“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其他工业企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

  原适用于DB35/1782-2018中的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均应增加“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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