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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 浏览:2416

文章关键词: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设施 氮氧化物在线监测 氮氧化物监测系统 氮氧化物检测仪 氮氧化物尾气分析仪


   关于规范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境监督,规范20蒸吨/时以下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指导仪器制造商、供货商和排污单位合理选型,稳定发挥环境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技术要求

   (一)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或各测量参数单元应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应符合《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应获得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适应性检测合格技术报告。

   (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氮氧化物、氧含量、流量流速、压力、温度和湿度。烟气中NO2应转化为NO后与烟气中NO一并测量,或者分别测量NO2和NO。

   (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应符合《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和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对比技术规范。

二、切实加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

   (一)有序建设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按照先行先试、效益优先的原则,鼓励在20蒸吨/时以下燃气锅炉安装使用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对安装并正常使用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同时与生态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氮氧化物连续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依据。

未安装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或排污系数法核算排污量。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组织对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现场核查和比对,对不正常运行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装置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附件

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技术要求

一、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要求

   1、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或各测量参数单元应取得型式计量器具批准证书和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的适应性检测合格报告证书。

   2、仪器生产企业,应按照《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生产,向用户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参照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对比技术规范》编写。

   3、氮氧化物分析监测系统外观要求、工作条件要求、安全要求要符合HJ 76-2017相关条款要求。

   4、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结构和功能,预处理装置和功能,污染物分析结构和功能,数据采集和传输结构和功能,辅助结构和功能,监测系统应能同时监测烟气中氮氧化物、氧含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和压力,符合HJ 76-2017 第4.2条、第5.4条和HJ 76-2017第四章相关条款规定要求。校准与检验功能应符合HJ 76-2017第5.4.4的规定要求。

   5、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NO2可以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转化炉转化为NO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监测NO2,NO2转化NO效率达到98%以上要求。

   6、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HJ 76-2017相关条款标准要求。

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7、应按照HJ75-2017第7.2安装施工。

   8、每台锅炉在烟气排放口之前设置监测点位及监测管筒,手工参比监测孔监测流量流速和颗粒物的监测断面应满足“前六后三”的要求,自动检测流量流速和颗粒物的检测断面至少应满足“前四后二”的要求,手动或自动监测氮氧化物及其他烟气状态参数应至少满足“前二后一”的技术要求。具体参见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后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询意见稿)》《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技术对比规范(征询意见稿)》。

   9、监测平台与步行梯和供电电源的设置参见《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询意见稿)》。

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要求  

   10、排污单位与仪器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应联合负责氮氧化物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和验收,出具调试报告、测试报告和验收与鉴定报告。按照计量法要求,由仪器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出具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首次检定技术报告。检定的技术项目,指标可在验收技术报告中体现,验收要求具体见《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验收技术报告中需要提供烟气对比数据时,可由仪器生产制造商自行按照对比规范要求开展对比监测,也可委托有计量资质检测机构出具手工参比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所用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详细的调试、测试、校准、验证和比对及监测核查参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技术对比规范(征询意见稿)》。

四、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11、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管理制度、自行运行维护氮氧化物监测系统或可委托具有运营能力的单位开展运营维护,应按照《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对氮氧化物分析监测系统运营管理,详细的运营技术要求与方法及核查技术比对管理参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技术对比规范(征询意见稿)》待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技术对比规范》发布实施后按照标准进行运行管理和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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