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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1436

文章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在线监测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在线监测 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 氮氧化物检测仪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厂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焚烧炉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


3.3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准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4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3.6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时隔(最少30分钟,最多8小时)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


3.7 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时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8 24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连续24个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9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2019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3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折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5 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 监测要求


5.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5 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6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HJ/T 76的规定执行。


5.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监测。


5.8 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或环境保护部认可等效的分析方法。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氨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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